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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某与山东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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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21/02/20 08: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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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某与山东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案

 

山东诚功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张奕、刘萃

 

一、案件的典型性、重要性、疑难性及影响力
 
山东某公司与委托人李某某协商解除劳动关系,但因经济补偿金计算标准未能达成一致,后山东某公司以不胜任工作为由辞退委托人,并拒付其未发的提成工资。后委托人申请劳动仲裁,请求山东某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832000元以及提成工资121903元。市南区劳动仲裁裁决山东某公司向委托人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65880元,但未支持委托人主张的提成工资。后双方均不服该仲裁裁决,诉至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
 
委托人诉讼请求为:(1)依法确认2012年7月30日至2016年7月13日双方存在劳动关系;(2)依法判令被告支付计件提成工资121903元;(3)依法判令被告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83200元;(4)依法判令被告为原告办理解除劳动合同手续;(5)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尽管还涉及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认定以及赔偿金计算标准等问题,但本案实质上是一个典型的追索提成工资的劳动争议案件。委托人作为销售人员,涉案提成工资金额较大,其提供的证据繁多,但证据效力较低且内容琐碎,加之提成计算方式复杂,山东某公司又否认存在提成工资一说,导致本案举证难度增大。
 
办案律师承办本案后坚定信心、排除万难,通过认真缜密的分析梳理证据,制定举证方案和诉讼策略,并辅之以可视化工具等踏实、细致的案头工作,最终获得主审法官认可和支持,帮助委托人获得一审胜诉(从仲裁阶段裁判支持的6万元,到一审判决的近20万元),具有一定代表性和典型性。
 
二、案情简介、法律服务过程及要点
 
(一)案情简介
 
原告于2012年7月30日至2016年7月13日期间在被告处工作,工种为销售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劳动合同为无固定期限合同,薪资构成为每月固定工资3350元加计件提成工资,提成计算方式为:影片/数字内容为合同额的5%,展览馆工程为合同额的1%。2016年7月13日被告向原告发出《解除劳动合同报告书》,非法解除劳动关系并拒绝支付计件提成工资及赔偿金。
 
原告向青岛市市南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劳动仲裁,2016年9月30日青岛市市南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南劳人仲案字[2016]第562号裁决书,并于2016年11月11日送达原告。该仲裁裁决书仅支持了部分赔偿金(6万余元),未支持提成工资(约12万元)仲裁请求。原告不服该裁决,于2016年11月21日诉至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后被告亦不服该裁决诉至法院。
 
(二)法律服务过程
 
办案律师为委托人代理了该案仲裁阶段,但因委托人提交的证明提成工资的材料均为复印件和打印件,且电子邮件记录未经公证,山东某公司均不认可证据真实性,故仲裁阶段未能支持其要求支付提成工资的请求。尽管仲裁结果不理想,但办案律师在仲裁阶段认真、负责、专业、敬业的工作态度获得了委托人高度认可,决定继续委托办案律师代理该案一审阶段。
 
承办该案后,经办律师在向委托人首先全面分析说明了仲裁阶段我方存在的证据瑕疵。委托人表示愿意进行证据补正,对部分电子邮件进行公证,同时尽力寻找关键证据,即提成工资计算依据的合同原件。
 
在吸取仲裁阶段经验的基础上,经办律师多次会见委托人,全面了解案情,不放过每一个细节、每一个数据,以及每份证据之间可能存在的互相联系和对应逻辑。在此基础上,锁定本案的争议焦点,并制定了逻辑缜密的诉讼策略和证据目录(五组23份证据,8页证据目录)。由于经办律师和委托人的通力合作,随着电子邮件公证和两份关键证据原件的获取,正义的天平逐渐向原告倾斜,经历了三次开庭质证、辩论,经办律师运用诉讼可视化工具清晰全面地向法官展示了提成工资计算方式及相应证据,有理有礼有节地表达了原告观点,通过艰苦细致的工作赢得了对方和法官的认可。庭审结束后,代理律师及时整理庭审报告和代理词,就庭审情况及时告知委托人,并且及时将代理意见与法官沟通。
 
三、案件焦点问题及解决
 
(一)被告系违法解除劳动合同
 
被告认可系企业解除劳动合同,但不认可系违法解除。对于此主张,被告未能提供合法、有效的证据予以证明,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规定,因用人单位作出解除劳动合同决定而发生的劳动争议,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被告未提交有效的证据证明其系合法解除劳动合同,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因此,被告存在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第八十七条的规定,原告有权向被告主张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二)原告工资标准计算公式为:实发工资+个税承担部分+社保个人缴纳部分+公积金个人承担部分
 
首先是原告解除劳动合同前12个月平均应得工资数额问题。仲裁裁决的赔偿金未将个税、社保和公积金等个人承担部分计入,故诉讼阶段原告对此予以充分说明。经庭审质证,被告对于原告提供的银行交易明细、税收完税证明、社保参保证明和公积金证明的真实性均无异议,并认可银行交易明细中标注款项均由被告支付,可以证实原告2015年7月至2016年6月的应发工资和实发数额,且个人社保与社保费申报缴款个人明细查询、个人住房公积金与青岛市住房公积金查询、个人所得税与税收完税证明、实发工资与银行交易流水相应数额均能一一对应,经计算原告2015年7月至2016年6月平均每月应发工资为11437元(9902+1204.14+255.38+75)。
 
其次关于原告主张为“提成工资”的款项性质问题。尽管被告对银行交易明细中部分款项(除标注“工资”以外的款项,以下简称“该款项”)的“提成工资”性质予以否认,但由于该款项的发放时间、发放金额均存在较大差异和不确定性,被告未能合理说明该款项的计算依据和计算方式,也未能提供合法、有效的证据予以证明,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七十五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六条之规定,该款项作为原告劳动报酬的一部分,其发放依据和计算方式应当属于被告掌握管理,被告未能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且原告亦对该款项的“提成工资”性质及计算方式作出合理解释和证明,足以形成证据链证实该款项性质就是“提成工资”。(详见下条论述)
 
(三)原告的工资构成中包括提成工资
 
被告人事专员付某与原告的QQ聊天截屏多次提及原告提成,且原告提供的马某某(被告员工,原告直属业务领导)微信语音内容“不能说你早拿这两三万的提成,然后你这个正常的补偿就没有了”,均能证明原告工资构成中包括提成工资。且被告在庭后落实情况中认可“jd_cg.com”为被告公司域名,但却否认被告员工吴某以“wup@jd_cg.com”邮箱向原告发出过附件为“2015年营销中心薪酬体系(工资构成包括提成工资)”的邮件,上述否认意见自相矛盾且未给予合理解释和证明,不应予以采信。
 
被告在庭后落实情况中主张“被告工资由固定工资、绩效工资、补贴组成,且原被告所签劳动合同中并无明确提成约定”,但对于该主张,被告未能提供工资构成的相关制度以及原被告所签劳动合同等合法证据予以证明,应当承担不利后果。
 
(四)原告的提成计算标准:A.影片/数字内容类提成工资=合同额×5%;B.展览馆工程类提成工资=合同额×1%。
 
被告在庭后落实情况中认为,原告证明业绩的合同因非原件,另外其他电子邮件仅能证明截屏本身情况,对上述证据真实性均不予认可。对于该主张,原告于2017年4月20日质证时提供了与《海信网络科技宣传片制作协议》合同原件(补充证据1),证明该合同对应业务发放提成的计算方式为:该笔提成=225000(合同额)×70%(合同第3.2款支付比例为70%)×5%(佣金点数)×50%(注:按回款结算,全款到账以前发放已收款部分提成的50%,全款到账后支付剩余提成)。
 
补充证据1与第四组其他证据的佣金计算方式、证据4银行交易明细中未标注“工资”的部分打款金额以及证据16公证书附件2015年税前工资详单中的信息相互印证、补强,能够证明原告的提成工资计算标准为:A.影片/数字内容类提成工资=合同额×5%;B.展览馆工程类提成工资=合同额×1%(注:按照回款结算,即全款到账前发放已收款部分提成的50%,全款到账后支付剩余提成)。按照上述计算方法,原告在2015年度应该领取的提成工资扣除个税部分与原告的实际领取金额相吻合,证据4与证据16公证书附件2015年税前工资详单中的信息也间接佐证了该佣金计算方式的真实性(详见下图)。

(五)未发提成金额的问题
 
原告于2017年4月20日质证时提供了与证据22内容一致的《海南新区发展规划展厅L型数字沙盘演示系统技术开发合同》合同原件(补充证据2),证明该笔业务。原告应发提成金额为80435元=8937167(合同额)×0.9%(原为1%,后协商策划姜某分走0.1%),被告已支付27000元,剩余53435元未支付。原告主张的上述的计算方式充分考虑了其他人(策划姜某)的贡献程度,具有合理性。且该补充证据2与补充证据3(被告官网界面、被告宣传册一宗)、证据4银行交易明细中未标注“工资”的部分打款载明的金额、第五组其他合同文件基本对应,证据间能够相互印证、补强。虽被告对上述证据不予认可,但未能够提供足以推翻的反驳证据,不应采信。
 
至此,原告主张被告工资构成中包括提成工资,以及提成计算标准和未发提成金额的事实成立,并提交了第三组、第四组、第五组,以及补充证据1、2的合同原件作为证据,同时对原告未能提交其他证据原件作出了符合情理的解释(即难以全部由原告控制和掌握),此时,原告的举证责任已经结束。被告若要反驳原告的主张,就必须明确说明其向原告打款中未标注“工资”的部分款项的性质、计算依据及相关证据。但是,被告只是对原告提交的证据复印件提出不予认可的抗辩,也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其向原告打款中未标注“工资”的部分款项的性质,被告有条件提供上述证据而拒不提交,显然其抗辩的理由缺乏合理性,不足以对抗原告所提出的事实和主张,故被告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综上,原告提交的银行交易明细、QQ聊天截屏、微信语音记录、电子邮件公证、各类合同原件及复印件等证据之间能够相互印证,形成较为完整的证据链,可以证明原告提成计算标准和未发放提成工资的事实,应当予以采信。
 
本案最终于2016年9月15日判决结案,判决如下:(1)确认原告与被告2012年7月30日至2016年7月13日双方存在劳动关系;(2)被告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赔偿金83200元;(3)被告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提成工资113218元;(4)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5)驳回被告的诉讼请求。
 
四、案例经验及启示
 
通过本案的代理,可以有如下启示:
 
第一,克服畏难情绪。本案的办理过程经历了跌宕起伏的多个阶段,有过失落和沮丧,但是不放弃、不言败的信念可以支撑我们继续寻找突破点,相信“办法总比困难多”,找到了解决问题的钥匙。最终由量的积累实现了质的飞跃。
 
第二,律师必须全面掌握案件事实。律师办案应当加强与当事人的沟通,多询问、多探讨,在全面了解案件事实的前提下,才能够帮助我们对证据和法律适用有更准确的判断。
 
第三,对证据的梳理要注重逻辑,用好用尽每一份证据。律师要对证据材料进行筛选、分类、根据证明事项和逻辑关系分组制作目录,认真分析每一份证据内容,去推导、发现证据之间的逻辑关系。
 
第四,善于总结归纳争议焦点,把火力重点放在法官吃不准的地方。该案中虽然原被告双方对于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问题也存在争议,但根据证据情况和仲裁结果看,基本不会是法官重点考量的方向,因此将研究和辩论重点放在提成佣金的计算方式上,是办案律师重点考虑的问题。
 
第五,运用好可视化工具,清晰、直观、新颖地呈现观点,为法官理解我方观点提供最大便利。本案中,办案律师将提成工资计算方式的事实、逻辑关系和证据用一张可视化图表的方式递交给法官,并伴之以当庭口头讲解,能够更好的向法官呈现表达效果。经过精心准备,严谨工作,最终促成法官采纳并支持了我方的观点。
 
点评:复杂的问题需要用清晰的表达方式向法官说明,认真的工作,真诚的态度,总会架起法律人的沟通之桥,构建和谐的法律人氛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