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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所赵清树律师代理的案件入选“2019年青岛行政审判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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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所赵清树律师代理的案件入选“2019年青岛行政审判典型案例”

发布时间:
2020/03/23 14: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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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月5日,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通过网络视频举行新闻发布会,发布了2019年全市法院行政案件司法审查报告(行政审判白皮书)和十大典型案例,多家新闻媒体远程参加。诚功所高级合伙人、副主任、管委会主任赵清树律师代理的“山东某黄酒厂有限公司诉青岛市即墨区人民政府、青岛市即墨区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文物登记公布案”入选2019年青岛行政审判典型案例。(点击链接查看案件5:2019年青岛行政审判典型案例)

       本所赵清树律师接受被告青岛市即墨区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的委托后,迅速全面详尽研读案卷材料、仔细梳理事实信息,克服诸多代理困难,最终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判决,原告主张法院不予采信,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本案入选2019年青岛行政审判典型案例,通过裁判引导原告企业在今后的开发建设中,合理利用不可移动文物所带有的文化效益,也使得相关文物主管部门及政府部门开拓思路,统筹规划不可移动文物保护与经济协调发展,鼓励当地企业以不可移动文物为载体发展文化产业经济,既让文物保护事业得以发展,又能避免与地方经济发生冲突,也充分展现了本所律师的专业能力和专业水平。

       据悉,中院发布的十个典型案例,分别涉及安全生产、食品药品、征地补偿等民生领域,以及税务处罚、股东变更登记、文物登记公布等经济、文化领域。通过这些典型案例,以案释法,为群众依法、理性维权和行政机关依法行政提供指引。

案 件 详 情

【裁判要旨】

       被登记为不可移动文物的,受到《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约束与保护,有鉴于此,文物主管部门应严格规范文物核定登记及公布行为,保障文物所有者、使用者在文物登记过程中的合法权益;文物所有者、使用者在享受由此带来的经济效益、文化效益的同时,也应承担由此产生的合法合理适度利用的义务。

【基本案情】

       涉案黄酒厂旧址建于1980年,系原告所有。2007年10月22日,被告即墨区政府根据国务院及山东省人民政府开展第三次文物普查的要求,决定进行第三次全市文物普查,后经成立普查办公室、组织人员培训、收集相关资料、实地调查、专家逐级验收等程序,2012年5月9日,即墨区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作出《关于公布该区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新发现不可移动文物名录的通知》,将涉案黄酒厂旧址作为“近现代重要史迹及代表性建筑”予以公布。2016年2月16日,被告区政府作出《关于公布<该区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不可移动文物名录>的通知》并在政府政务网发布,通知中将涉案黄酒厂旧址公布为不可移动文物。

       2017年4月27日,原告与第三人青岛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签订《资产转让协议》,约定将涉案黄酒厂转让给第三人。2017年11月10日,被告即墨区文广新局知悉该情况后,向原告作出《关于加强涉案黄酒厂旧址保护的函》,告知其按照法定程序办理,并确保不可移动文物安全。2018年1月30日,原告向被告即墨区文广新局提出书面异议,主张其对该区政府所作《通知》并不知悉,认为涉案黄酒厂旧址不属于文物保护单位。2018年2月22日,被告即墨区文广新局向原告《复函》,称对涉案黄酒厂旧址认定为不可移动文物程序合法有效……该黄酒厂旧址属于文物保护单位。原告不服,诉至法院。

【裁判结果】

       法院生效判决认为:被告即墨区政府根据开展第三次文物普查的要求,成立普查领导小组及办公室。2008年该普查办公室工作人员将涉案黄酒厂旧址作为第三次文物普查中新发现的不可移动文物,进行了普查登记并于2010年经青岛市及山东省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专家组验收通过。被告即墨区文广新局提交的《涉案市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实地文物调查阶段初验报告》及《山东省涉案市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实地文物调查阶段验收结论》均是由专业人士作出的专业性的判断结论。原告主张涉案黄酒厂旧址被认定为不可移动文物属认定事实错误,但未提交相应证据予以证明,也未提交相反证据证明上述验收结论错误,故对于原告该项主张,法院不予采信。《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并无明确规定不可移动文物登记及公布的程序及形式。本案中涉案黄酒厂旧址被登记为不可移动文物,经过了成立普查办公室、组织人员培训、收集相关资料、实地调查、专家逐级验收等程序,符合正当程序原则。二被告将通知内容在网页公布,社会公众亦可以随时查阅知晓内容,故二被告履行了对外公布的义务。被告即墨区文广新局了解到涉案黄酒厂正在进行转让,告知原告按照法定程序办理,并确保不可移动文物安全,系积极履行文物管理及保护职责的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的立法本意及文物保护的精神,最终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典型意义】

       由于近30年来社会生活方式、生活理念剧烈变化,以及城市化进程的加快,我国的不可移动文物保护面临严峻考验。本案的典型意义在于监督文物主管部门严格规范文物核定登记行为,引导已被登记公布为不可移动文物的所有者 、使用者树立依法合理适度利用的意识。

       一般而言,未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由所在县级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登记公布,建立档案,指定并落实保护措施。本案的特别之处在于,涉案黄酒厂旧址系在第三次文物普查工作中被登记公布为不可移动文物。根据三普方案,由县级文物行政主管部门与县级行政主管部门也即本案即墨区文广新局与即墨区政府划定并公布不可移动文物。因《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二十四、二十五、二十六条等相关规定对被登记的不可移动文物所有者、使用者设定了一定的法律义务,该创设的义务对文物所有者、使用者造成实质性影响,因此具有不可移动文物登记公布职权的行政机关应严格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厘清认定标准,经收集相关资料、实地调查等环节充分保护所有者或使用者的知情权与参与权,使其能够积极参与到不可移动文物登记公布工作当中。另一方面,作为文物所有者,在享受其被登记为不可移动文物所带来的文化效益的同时,也应当依法履行对文物进行保护的义务。

       法院发挥了司法的能动作用,肯定了本案即墨区文广新局在得知涉案黄酒厂旧址意图转让的情况下,主动发函告知原告按照法定程序办理,并确保不可移动文物安全的积极履责行为;也通过裁判引导原告企业在今后的开发建设中,合理利用不可移动文物所带有的文化效益。通过本案诉讼,也使得当地文物主管部门及政府部门开拓思路,统筹规划不可移动文物保护与经济协调发展,鼓励当地企业以不可移动文物为载体发展文化产业经济,既让文物保护事业得以发展,又能避免与地方经济发生冲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