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毕某某合同诈骗罪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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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19/07/25 09: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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毕某某合同诈骗罪案
郭斌
一、基本案情
女孩名叫毕某某,2007年7月,毕某某大学毕业后进入山东某耐火材料有限公司工作并在网上认识李时超、希德,并通过李时超认识李玲波。2008年6月,毕某某在山东某耐火材料有限公司工作期间,与希德签订50吨铝矾土买卖合同,因奥运会期间,出口受限,买卖不成。希德告诉毕某某,他需要大量铝矾土,希望毕某某另找一家公司做这项业务。李时超、李玲波知此事后,李玲波告诉毕某某,她名下有家公司为青岛某国际物流有限公司而且在海关有关系,能够出口,想做这笔业务并承诺给毕某某佣金。毕某某将此事告诉了希德,希德表示同意。由于希德不懂中文,李时超、李玲波不懂英文,为了促成交易,2008年7月24日,精通英文的毕某某帮忙拟了一份合同,签订合同的双方是青岛某国际物流有限公司与希德在香港设立的希德公司。合同约定:每吨铝矾土485美元,总价款93000美元,先付50%,收到提单后再支付另外50%。2008年7月28日,希德将付款水单传给毕某某,毕某某告诉李玲波,青岛某国际物流有限公司收到44940美元。
就在毕某某以为一切顺利进行的时候,意外发生了:2008年7月29日,毕某某与李玲波见面,李玲波称,公司有外债,需要把钱转到私人银行卡上,让毕某某帮个忙。刚工作不到一年的毕某某无知的相信了她,把自己的银行卡给了李玲波。李玲波将第一笔货款转至该卡中,而李时超当天就取出1万元订了一辆越野车并与李玲波挥霍了剩余款项。2008年8月1日,希德来青验货,毕某某让李玲波来,李玲波以在外地且不会英语为由,让毕某某找李时超,毕某某与李时超见希德,李时超自称是青岛某国际物流有限公司总经理接见了希德,毕某某为双方作翻译工作。李时超对希德称,货已至码头,但因青岛海关上级主管部门提前进驻监管,不能进场验货也不能按时发货,要等奥运会之后才行。奥运会结束后,希德多次通过毕某某催货,毕也多次催李时超及李玲波,李玲波又称要等残奥会结束后才能发货。在此期间,李时超让货代公司向毕某某发出入货通知,说明货已到码头,毕某某也相信货已到场,仅是特殊时期,货无法发出并将该信息转发给希德。
2008年8月18日,李玲波通过银行汇款方式给毕某某汇款4万元作为佣金,毕某某感觉佣金太多,退给李玲波2万元。
2008年9月11日,李玲波、李时超以第一笔货处理关系没挣钱,让毕某某告诉希德,再做一笔货,毕某某又帮助青岛某国际物流有限公司与希德公司签订100吨铝矾土合同:每吨铝矾土470美元,总货款47000美元。先付30%,收到提单后再付70%。2008年9月22日,青岛某国际物流有限公司收到12272美元,李时超又让毕某某通知希德加付2500美元海关检测费用。
2008年9月27日、10月15日,李玲波在收到第二笔货款及海关检测费后,结汇人民币并分两次48000元、53090元存入自己的卡中,与李时超全部挥霍。在此期间,希德多次要求发货,李时超、李玲波均以奥运会、残奥会不能发货等种种理由让毕某某推脱希德。
希德感觉自己受骗并报案,毕某某去派出所补办身份证时被羁押。2010年4月22日,平度市人民法院以毕某某、李时超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李玲波另案处理。
二、律师代理情况
听完毕某某的讲述后,郭主任立即成立专案小组,明确分工。在去青岛市中级法院将所有涉案材料复印成册后,专案小组对案件证据材料进行全面解析、归纳总结,不放过任何蛛丝马迹。专案小组一致认为一审判决错误,认定毕某某构成合同诈骗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主要焦点问题体现在:
1、没有证据能够证明毕某某与李玲波、李时超有过事先预谋,也没有约定事后如何分赃,毕某某与二李之间不存在“合伙”关系。
2、没有证据能够证明毕某某明知没有货,毕某某主观上没有诈骗的犯罪故意。
3、毕某某在本案所涉合同业务中提供的是正常的中介和翻译工作,她没有实施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的行为。
4、公诉机关提供的证据不能形成完整的证据链,不能得出毕某某实施诈骗犯罪的唯一性,不具有排除其他合理怀疑的排他性。
围绕这几个焦点问题,律师为辩护观点更有证明力,在现有证据的基础上,找到了向毕某某出具入货通知的货代公司,调查取证,取得了相关负责人的证人证言,并具状法律意见书与辩护意见,多次往返于青岛市检察院与青岛市中级法院,与办案检察官、法官探讨涉案法律问题。令律师心慰的是,经过近8个月的努力,办案检察官、法官最终采纳了律师的意见,2010年12月16日,青岛市中级法院作出刑事裁定书,撤销一审判决,发回重审。这一结果,使案件的进展有了巨大的突破,也让毕某某、律师看到了希望。
案件回到平度市法院后,郭主任多次组织专案小组分析、讨论本案,重新理顺办案思路,重新组织一审证据材料。在理清案件事实的基础上,针对公诉机关认定毕某某有罪的证据,详述质证意见,抓住侦查卷宗中的漏洞,组织毕某某无罪的证据。
时至今日,本案经原审一审、二审再到本次重审一审,可以确认的是李时超、李玲波确实实施了合同诈骗的行为,骗取了印度人希德的财物,作为二李与希德铝土出口业务的中间人及翻译,毕某某是否构成犯罪,关键看毕某某是否是在明知无货的情况下,与二李合谋或受他们指使,对希德虚构有货的事实,骗取希德的财物,然而从现有证据来看,毕某某仅是从事了合同中介和翻译的工作,她与希德一样,不知道整个过程是二李策划的骗局,自始至终在等着二李发货,公诉机关提供的证据也不能证明毕某某实施了诈骗行为,因此毕某某是无罪的。
2011年3月22日,一审开庭,就在律师信心十足进入法庭时,意外又出现了:庭前,律师已经询问过法院,不会有证人出庭作证,而开庭当天,公诉机关当天临时补办手续,从看守所提出李时超出庭作证。公诉机关这一行为,将辩护律师的庭审思路全部打乱,之前准备的一切材料基本成为无用功。庭审过程中,正如律师担心的那样,在法庭调查期间,李时超将自己以前的供述全部推翻,指证是毕某某与李玲波合谋诈骗。在如此被动的情况下,郭主任临场应变,不仅指出公诉机关程序违法,并结合本案的客观事实,将李时超的证词与客观事实矛盾之处一一指出,扭转了庭审不利局面。庭审结束后,公诉机关先后二次申请本案中止审理,并于2011年7月15日第二次开庭,庭审中,公诉机关所提交的新证据与原审材料没有本质区别,根本无法证明毕某某有罪。
2011年7月29日,公诉机关主动向法院申请撤诉,平度法院作出裁定,准予撤诉。2012年2月,平度市检察院做出不起诉决定书。至此,本案暂时画上一个圆满的句号。
毕某某后生有一子,她为了表达对诚功律师的感激之情,给儿子取名叫“毕诚功”。
三、办案心得
律师感言:从接案至结案,在近一年半的时间里,对当事人毕某某来说,忍受着巨大的精神压力是一种折磨。对辩护律师而言,又是什么?笔者想,这不仅仅是一种对当事人负责的责任,而是律师在面对困境时不退缩,面对强权不折腰的一种精神突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