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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员很“暴力”,后果很严重
作者:
发布时间:
2019/07/25 08: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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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员很“暴力”,后果很严重
任立
最近,网传某二手车交易平台在多个城市陆续关闭多家线下门店,留给员工两条路:一是主动提出辞职(无赔偿);二是先主动提出辞职(无赔偿),再自掏腰包交纳4万元可成为该平台的“合伙人”。很多员工已在当地申请劳动仲裁。一时间,该公司破产的消息引爆网络,随后该公司辟谣称,不存在暴力裁员,亦不存在破产,而是采取新的发展模式,将为合伙人提供专项资金支持等等。
暂且不论“暴力裁员”消息真伪,如果用人单位要求(或强迫)劳动者以“主动辞职”的方式解除劳动合同,显然是违法的,后果也会很严重。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需符合法律规定,不能恣意妄为,否则将承担违法解除或终止的法律责任。
我国《劳动合同法》第四章对劳动合同的解除及终止情形有明确规定,并且《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十三条特别强调了用人单位不得在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的终止情形之外再约定其他终止条件。
无论从《劳动合同法》的社会法属性来看,还是从《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仅列举了14项用人单位可以解除与劳动者之间的无固定、固定及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劳动合同的情形而再无其他弹性条款来看,我国当前立法尚未赋予双方可以约定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利。
不论企业存在战略转型、业务重组、经营困难、资金断流……或是其他难以为继的原因,必须与员工解除或终止合同的,宜采取协商一致的方式来解决。
平等协商是法律赋予劳动者的一项基本权利,《劳动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也体现出对这项基本权利的保护。用人单位应对此给予充分认识和理解,尤其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这样直接影响劳动者权益的时候。平等协商意味着尊重与坦诚,应充分说明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必要性并提出合理的补偿方案。再固执的人也能理解协商一致及时得到适当补偿,总好过一裁两审执行难。
如果双方协商一致,应及时签署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协议书,载明解除或终止的事实、相应补偿方案及双方权利义务等,以便顺利履行。对自愿签署的协议,不存在内容违法、重大误解或显失公平等情况,如果当事人反悔,其诉求将难以得到支持。